吉林省平面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吉林省平面设计协会

英文名称:Jilin Provincial Graphic Desig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JGD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吉林省优秀专业设计师自愿组成的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探索创新精神;鼓励提高吉林省设计的专业水准,促进社会整体文化的发展;促进与国际设计的交流与合作;鼓励设计师及设计专业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及社会的公益设计,培养青年设计人才;团结广大设计工作者,提高群众的审美能力。

 


第四条 本团体主管单位: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五条 本团体法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22号.

邮政编码:130021。

 


第六条:法律地位

本团体为独立法人单位,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第七条: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由吉林省禺谷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平面设计、新媒体设计等的研讨、探索与推广;

(二)艺术设计理论的研讨、交流;

(三)艺术设计作品的展示、收藏与推广;

(四)受政府委托开展艺术设计活动的策划和举行;

(五)组织开展平面设计相关业务培训;

(六)出版发行会刊;

(七)行业资质评定,职业证书颁发;

(八)本团体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第三章 会员

 


 本团体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条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须经本会学术委员会审核并面试通过,方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及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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